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证件种类: 有效证件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分公司
友好提示:
-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签署本协议。
-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包括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 甲方办理业务的业务流程、资费标准和交费方式等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如甲方销号后复装机,需重新签订新的入网服务协议,并按新的资费标准办理。
- 销户前,甲方应提前注销或解除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或绑定的各类第三方应用,如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淘宝及各类常用网站等,由于未及时注销或变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和资费标准
1. 甲方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携号转入的其他运营商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承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有偿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乙方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业务资费标准,推出的资费套餐报政府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4.乙方提供的自选套餐或基础套餐中当月未使用完毕的上网流量月底不清零,可累计结转至次月,结转流量次月月底仍未使用完毕将自动失效。客户选择使用的套餐外流量实行“双封顶”规则。
可结转流量除自选套餐、基础套餐外,还包含流量可选包和闲时套餐;不包含灵活周期的套餐如流量季度包、流量半年包、假日套餐、加油包;不包含特别场景的流量优惠赠送如定向流量、促销赠送等,不包含上网卡;不包含特殊说明为高速流量的套餐产品。流量结转无需申请,默认开通。
5.对于原销售的(达量降速类)资费,具体的限速规则以业务受理工单为准。
6.在资费协议期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变更为其他在销售期的资费方案。
7.除本协议外,乙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等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要求
1. 甲方选择使用乙方号码或携号转入其他运营商的号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代办入网时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甲方为个人用户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户口簿(需提供相关辅助证明资料);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3.甲方为单位用户的,其有效证件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开通具有语音、短信功能的物联网资费通道卡或物联网卡,要如实登记具体使用人信息,开通不具有语音、短信功能的物联网资费通道卡或物联网卡,要如实登记责任人信息。
4.甲方及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5.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如甲方提供错误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乙方可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使用的中国移动电话卡达到5张的,将不能再办理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入网业务。
7.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2.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欠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并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3.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
4.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将验证甲方身份信息、如实登记,现场拍摄和留存甲方照片,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以提供服务为目的,采取纸质业务档案留存或业务受理系统信息化方式留存等方式在乙方通信服务全过程中收集与使用。
2.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3.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和客户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10086热线、门户网站、手机营业厅等。
4.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话接入服务。
5.乙方由于检修线路、设备搬迁、系统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等。
6.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并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7.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8.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按对外承诺返还甲方。
9.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
3.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4.销户时,甲方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乙方移动有效号码的账户,但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其他情况取得的话费额度除外;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优惠赠送额度随销户失效。
5.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有相关条款及资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6)甲方将号码私自转让或售卖给第三人。
7. 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依法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六、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七、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的,乙方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甲方同意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6.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7.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八、其他约定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提供的积分评定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服务权益。
3.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4.甲方参加乙方的各类优惠活动,在协议期内甲方提前解约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以参加活动时所签署的协议或业务受理单为准。
5.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6.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 乙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当地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通过业务受理系统信息化留存的电子版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申办电话卡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售卖、租用、代开等非法手段获取电话卡,大肆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从源头挤压犯罪空间,特将申办电话卡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申请办卡者不得将本人所办理的电话卡出售、出租、转借给他人,如果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电话卡申请者的法律责任,电信运营企业也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电话用户有关管理意见,对失信用户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纳入不良信用电话用户名单等措施。
办理电话卡可能触犯以下法律规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推定“明知”情形: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第五条规定:“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申办人本人确认:(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法律责任及告知内容,如有违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